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飞龙诉被告刘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832

刘海浪: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龙与被告刘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5000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