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93号
汤庆国: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鹏与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志鹏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汤庆国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汤庆国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16)苏011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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