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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道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28

王道刚:

本院对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金20540元、手柄损失2500元,合计230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54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4108元为限);二、被告王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王道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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