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07号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曹纪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2023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麟嘉汽车服务经营部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1、被告2向原告返还保证金、租金等共计108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按照日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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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