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鸿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464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鸿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混凝土货款19624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196245元为基数,按照0.1%/日,自2024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四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