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马海妹诉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99号

陈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妹诉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