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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93号

胡晏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货款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