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443号
滕宏祥: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滕宏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滕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欠款3919.42元;二、被告滕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欠缴保费206.33元;三、被告滕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919.4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滕宏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