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79号
江苏校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佳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校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201153元并支付利息(自提前诉讼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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