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380号
朱广明: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京汇杨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朱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6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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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