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983号
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504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7元,由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52元;保全费1279.79元,由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