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恩全、陈燕、吕仕国、季友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15号之一

陈恩全、陈燕、吕仕国、季友将:

江苏海超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你们履行出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陈恩全、陈燕、吕仕国、季友将为(2024)苏0111执1622号案件被执行人;二、陈恩全在未缴纳的人民币25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陈燕在未缴纳的人民币24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吕仕国在未缴纳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季友将在未缴纳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苏011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十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张开河

联系电话:025-837687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