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73号
赵文:
本院受理原告胡守路诉被告赵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0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