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艳诉被告杨霜、第三人蒿琳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418

蒿琳鸿: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与被告杨霜、第三人蒿琳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杨艳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41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杨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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