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广国诉被告张威、南京泽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34号

张威、南京泽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国与被告张威、南京泽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