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15号
刘加燕: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刘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01至2022. 12物业费11899.2元,公摊费0元,总计11899.2元,并以11899.2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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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