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南洋诉被告弓卫华、顾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13

弓卫华、顾仕坤:

本院受理原告杨南洋与被告弓卫华、顾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年十一十二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