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87号
常宁、南京登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萌与被告常宁、南京登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宁自本判决生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萌支付合伙投资本金2500000元,分红款200000元,合计2700000元;二、被告常宁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扣减被告常宁已支付的10000元及被告南京登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5000元);三、被告常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萌支付律师35000元;四、被告南京登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780元减半收取14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19890元,由被告常宁、南京登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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