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569号
荆门市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辛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荆门市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门市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辛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租金63,836元及利息(以63,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辛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荆门市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