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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广隆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4563

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广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广隆汽车配件经营部货款132,544元及逾期利息(以132,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1元,由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一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