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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4664号

胡家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家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买断款7532.81元;

二、被告胡家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家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十三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