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06号
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江建华、韩宗香:
本院受理原告谢亚伟与被告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建华、韩宗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谢亚伟在被告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第三人江建华、韩宗香予以配合;二、驳回原告谢亚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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