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428号
季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季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79465.2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221.55元,以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照《最高债权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季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元,由被告季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