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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夏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永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559

段永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夏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5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四十一十一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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