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92号
黄海牛、侯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何继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定38371. 67元(计算方式: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4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4年7月19日为38371.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被告黄海牛、被告侯春晓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880号东城风景花园4幢1605室的房屋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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