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58号
周兴宏:
本院对原告程莉莎与被告周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兴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莉莎归还借款本金17988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程莉莎对被告周兴宏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生活区103幢3单元101室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程莉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程莉莎负担3元,被告周兴宏负担45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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