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80号
张华、李会俊、严长保: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与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华、李会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支付租赁费5775元、平板费500元、损失32400元,合计38675元;二、被告严长保对被告张华、李会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负担123元,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负担7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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