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280

张华、李会俊、严长保: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与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华、李会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支付租赁费5775元、平板费500元、损失32400元,合计38675元;二、被告严长保对被告张华、李会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负担123元,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负担7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十一十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