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勇诉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创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5945号

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创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

本院受理原告徐勇与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创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7648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5833.7元(以76488元为基数,按2023年5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加计50%计算,即年利率5.48%,自2023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至2024年9月20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