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65号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李俊,立即归还原告杨成,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人民币60000元);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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