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豹诉被告童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01

童明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豹与被告童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4126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卸车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所产生的利息(以14326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为年化利率)。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