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培同诉被告郑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4)苏0111民初5827号

郑发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同与被告郑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石粉材料款1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