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639号
严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为琳诉被告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为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0.18%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严清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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