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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为琳诉被告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39号

严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为琳诉被告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为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0.18%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严清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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