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494号
陶前中:
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前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前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454.17元;二、驳回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前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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