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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49号

董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货款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四年十三十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