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806号
梁开秀、杜道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梁开秀、杜道成、第三人南京德筑贸易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梁开秀、杜道成对第三人的债务154525元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款项包括货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计20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开秀、杜道成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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