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梁开秀、杜道成、第三人南京德筑贸易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06

梁开秀、杜道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梁开秀、杜道成、第三人南京德筑贸易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梁开秀、杜道成对第三人的债务154525元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款项包括货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计20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开秀、杜道成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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