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金山诉被告江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157

江治超:

本院受理原告金山诉被告江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1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