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3号
因南京格瑞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格瑞恩斯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其调查,格瑞恩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和解可能,现格瑞恩斯公司主要破产工作已基本完成,故请求本院终结格瑞恩斯公司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裁定终结南京格瑞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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