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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张乐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54号

张乐芹: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乐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10月13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141.07元(0.9元/月•平方米*83.61平方米*81.61月)。二、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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