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248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烟台冰轮轻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烟台冰轮轻合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71698.8元及利息(利息以1371698.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烟台冰轮轻合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0元,由原告烟台冰轮轻合金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