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72号
邹良超:
原告邵一平与被告邹良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邹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邵一平支付租赁费252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邵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邹良超负担480元,由原告邵一平负担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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