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王杨笑芃与被执行人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孔艳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13号

孔艳波:

关于王杨笑芃与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杨笑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被申请人孔艳波追加为本院(2024)苏0111执5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13答辩通知书,并由你方证据材料证明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你个人财产,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请你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到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月十一

 

 

 

承办法官郑红梅

联系电话:025-8376884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