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113号
孔艳波:
关于王杨笑芃与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杨笑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被申请人孔艳波追加为本院(2024)苏0111执5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13号答辩通知书,并由你方证据材料证明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你个人财产,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请你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到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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