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28号
王道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设备租金230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3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