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466号
南京迈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梦馨与被告尚能(南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戴烨曙、南京迈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能(南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梦馨支付15735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5735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戴烨曙对被告尚能(南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元,由被告尚能(南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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