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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4094号

陈小梅: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小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062379.74元、利息16832.7元、罚息201.07元、复利265.19元,合计1079678.7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陈小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2955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8号金泉泰来苑38幢1101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4元,由被告陈小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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