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贤之瑞建筑机械设备经营中心诉被告赵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28号

赵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贤之瑞建筑机械设备经营中心与被告赵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383元;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67.28元(自2023年10月31日起以473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告一年期LPR乘以1.5倍暂计至2024年8月8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年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