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49号
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苏0111破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11破49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与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殷梅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4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法庭召开。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者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追究。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自本案受理之日起停止自行清偿公司债务。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
江苏光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及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1幢16层
联 系 人:殷律师
联系电话:15251870146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