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佘丹诉被告南京信中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玄武区赫之驰百货店、聂云涛、第三人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090号

南京信中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玄武区赫之驰百货店、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佘丹与被告南京信中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玄武区赫之驰百货店、聂云涛、第三人南京悦美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叁角;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