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507号
郭义辽、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胜与被告郭义辽、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常胜支付1600000元;二、被告郭义辽对被告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常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郭义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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