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平元根诉被告刘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789号

刘国喜:

本院受理原告平元根与被告刘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国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元根货款40376元,并支付利息(以4037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刘国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