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卞显龙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远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99

上海远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卞显龙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远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远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暂定10万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额度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九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